2005年2月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消防栓喷水肇事车溜走
夏海鹏 摄

    2月5日夜9时许,温州市区环城东路海坛广场人行道上的消防栓被出租车撞毁,顿时水流如注,而肇事者却溜之大吉。
    撞了消防栓逃逸是一种违法行为。《消防法》规定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、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。如果是故意行为,可能涉嫌犯罪。